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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发文明确已出台税收优惠按规定期限执行

    丨    2015.05.12    丨    4317


    针对各地区、各部门近期在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中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,中国政府网11日对外公布了国务院*新通知,明确已出台的优惠政策,有规定期限的,应按规定期限执行。
    这份名为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》针对去年底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。
    通知明确,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,要逐项落实到位。
    各地区、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,有规定期限的,按规定期限执行;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,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、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。
   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,继续有效;对已兑现的部分,不溯及既往。
    此外,各地区、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,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,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;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,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。
    通知还指出,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,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。

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


国发〔201525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    现就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,要逐项落实到位。
    二、各地区、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,有规定期限的,按规定期限执行;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,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、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。
    三、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,继续有效;对已兑现的部分,不溯及既往。
    四、各地区、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,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,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;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,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。
    五、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,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。

   国务院


   2015510